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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秘答如何正确认识行政法规‘令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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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猫 发表于 2011-10-12 07:32:3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提问:5 J$ |% r. a, ?" i$ t' [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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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的“专家”讲: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,由国家主席签署‘令’,公布施行;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,由省长、市长和自治区主席签署‘令’,公布施行。”这种讲法是否给人一种混乱的感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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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秘回答:" l' S2 d% W, {0 G
* k* s; k3 X2 G3 A5 ~! {
你说的这种讲法,我们早从一本介绍公文写作的教材中看到了,令人十分不安。用这样的教材培养当地党政机关的秘书人员,后果可想而知。下面谈一下我们的看法: ! g% X* t0 A0 K, }. z4 \& P2 G, S
1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性文件不能叫“行政法规”,只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才称作“国家行政法规”;, ]; m/ N8 a3 B7 h" m5 j
2、“行政法规”的公布施行,通常是由国务院以“令”的形式发布的,而不是由国家主席签署‘令’公布施行。
; Y0 P4 B* F0 E7 l3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,它是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使用“公告”予以发布,而绝对不可能是由省长、市长、自治区主席签署“令”公布施行。所以,上述讲法简直是不负责任地乱讲一气!
  T6 D9 x0 R8 X$ \$ y+ i1 X目前,类似这样不负责任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公文书籍与公文讲学不止这一例。建议读者选购公文写作书籍或选学公文写作培训时,要仔细鉴别,以免浪费时间和财力,贻害无穷。
6 J+ E4 g* g4 h/ {5 E0 |* I( L  X  E$ z  \; m9 O
5 p: W9 ?5 m1 i7 K; k6 p- A4 D9 U0 m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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